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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汉申移民造假拖累妻子 成“间接造假”重要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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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12-25 10:23:06 |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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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年以依亲家庭成员身分随父移居加国的华裔女子,被移民部暂停其公民申请程序。

法庭上,移民部最初援引移民法第42条1款规定,一个“外国公民”(foreign national,受保护人士除外)如果有家庭成员被禁止入境,而本人是这一家庭成员的依亲亲属(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),则本人也被禁止入境。而当事人反驳指这一条款不适合她的情况。因为这条款只适用于“外国公民”,而她是加拿大永久居民,移民法所指的“外国公民”不包括永久居民。

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告诉移民部代表,第42条1款很可能不适用于原告当事人,因为她具有加国永久居民身分,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的定议,她不能被视作“外国人”。移民部随后要求进行补充陈述。这次移民部援引了公民及移民法另外一条,来证明当事人因“间接造假”而令当初取得的移民身分可能不合法。

夫妇均需要接受听证

移民法第40条1(a)款规定,一个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会因为虚假陈述(misrepresentation)而被列为禁止入境(inadmissible),具体而言包括下列情况:当事人直接或间接造假或隐瞒重要事实,妨碍移民法的公正执行;或是已经因造假而被裁定禁止入境的人,正在担保或已经担保其他人入境加国。

移民部在法庭陈述中援引早年一宗涉及另一位王姓华人的判例,提出“间接造假”的概念。该判例中丈夫因申请过程造假,对妻子的移民身分造成影响,令两人都要接受移民部听证,以确定他们是否被禁止入境或是应被递解。

法庭判决指,因为丈夫造假造成了妻子的“间接造假”。虽然妻子没有直接造假行为,但由于她与其丈夫的关系性质,而产生“结构性造假”(constructive misrepresentation)后果,令有关申请人的重大事实出现偏差。“结构性造假”由此一判例之后被视为“间接造假”,日后在许多其他类似案件中,法庭均采用了这一原则。

父被禁入境女或遣返

移民部认为上述判例中两名当事人的夫妻关系,与本案中的父女关系类似,都是主申请人的造假行为,造成依亲成员的“间接造假”。本案中一旦父亲因移民造假被裁定禁止入境,移民部就会依移民法第44条,对女儿发出调查要求,然后女儿要经过移民听证会,来确定她是否因“间接造假”被禁止入境。如果移民局听证做出对女儿不利的裁决,那么会向她下达递解令,取消她的永久居民身分。这样该女子就变回“外国公民”,可以依移民法第42条将其递解出境。

法庭大致认同移民部的分析逻辑,但仍不认同移民法第42条适用于原告当事人。法庭认为一旦当事人被认为有间接造假,依移民法第40条,她就会被裁定禁止入境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已经可以直接将该女子递解出境,而不必再考虑适用第42条。法庭指出,当事人一直纠缠她作为永久居民不适用于第42条,目的是为了阻止移民部援引新的“间接造假”条文来说服法官。


  (来自 星岛日报   
  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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