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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称英语差误报留加日数 加拿大硕士女申入籍被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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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2016-6-2 08:53:32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随家人移加的台湾女子申请入籍,声称4年内在居住满1,096日,比联邦移民法要求的逗留条件仅多出一日,却被移民官发现台女未有申报两次出境纪录,质疑其入籍资格,并将个案转介至公民法官,在加拿大大学硕士毕业的台女面见法官时,即以英语非其母语为由,声称误报出境资料,却不获法官接纳,台女再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但被驳回。

申诉人李氏于2008年,随家人以投资移民方式移加,但其家人在未正式成为加拿大公民时,便于2012年返回台湾,李氏则仍留在加拿大肆业,直至2011年12月为止,并于同年12月23日入纸申请入籍加拿大。但她在递交申请表后,便离开加拿大,先后前赴台湾及香港找工作或继续进修。

根据联邦移民法,李氏在递交申请表前4年内,须留加满1,095日,才能符合移民的逗留条件。

李氏于2013年10月,面见移民官时虽声称自己留加日子共有1,096日,刚好比法定要求多出1日,却被移民官质疑,指李氏分别于2008年4月及2010年11月2次离境,却未向当局申报。移民官遂将其个案转介至公民法官跟进。

第一次未申报的纪录是李氏前往美国出席其表亲婚礼,并在美国逗留了13日,这令移民官将李氏的留加日数扣除至只有1,090日,比法定要求少了5日;第二次则在2010年11月13日,李氏亦曾经出境,但同样未申报。

然而,当个案转介至公民法官时,李氏却以英语并非其母语为由,因此错误向移民官交待表亲结婚的日子,并改口称该婚礼其实是在2010年8月举行,该次出境纪录,她早已申报。

2008年4月及2010年11月的2次出境,她亦只是到了美国1日;然而,李氏俱未有提交任何文件,证明她出境前后都留在加拿大。

但法官质疑李氏的口供,认为加拿大大学取得艺术学士及硕士的申请人,无理由因语言问题而误报资料。

法官又指,李氏声称在2004年9月至2009年9月期间,与父母居于温哥华,却又未能提供足够证明,如银行月结单、信用卡月结单、双亲的地税评估单等。

正因李氏不但无足够证据,证明她在4年中留加至少1,095日,以及推算她可能留加的日数,故决定拒绝其申请。

但李氏不服,以移民官及公民法官均未有明确指出,测试她是否符合逗留条件的方法,以至她无法提出相应的资料或证据,释除法官疑虑,认为裁决不公,故提出司法覆核。

负责覆核的联邦法院法官索思科特(Richard Southcott)则认为,公民法官要求李氏证明,她在4年内留加的实际日数,来决定她是否符合移民资格,显而易见;而期间李氏有足够时间及机会,提出相关证据。

索思科特同时觉得,公民法官的裁决合理。他指出,当李氏被发现扣除了两次未申报的出境纪录后,其留加日数根本不足1,096日,即更改口供,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明。

索思科特认为,公民法官拒绝李氏申请的主因,并非她2次出境的日期与日数的长短,而是整体而言,李氏留加1,096日的讲法,本身就欠缺理据支持。

最后决定驳回李氏的司法覆核。




(来自:明报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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