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[]() 入籍加拿大是移民加拿大这个总过程的最后一站,其关键程度不亚于当年递交移民申请。其中的一些规定近年来有很大变化,必须仔细领会和学习,千万不能掉以轻心。 ●入籍的条件和“过去四年期间住满三年”的规定 入籍加拿大需要做足功课,所有有关的条件缺一不可。其实“过去四年期间住满三年”只是这所有功课中的“一门”。《都市报》记者从公民与移民部了解到,相关的功课还有许多,每年因“知识不足”或“低级错误”而在公民申请程序中功亏一篑的人不在少数。 受到公民与移民部资助和推荐的加拿大移民与公民服务权威网站immigrationdirect.ca上的资讯或许有所助益。网站首先说,“成为公民是移民过程的最后一步”,接着它列出了加入加拿大国籍的要求: 哪些人能申请入籍? ◎年满18岁(18岁以下但随父母申请入籍者例外); ◎已经是加拿大永久居民; ◎过去的四年中在加拿大实际居住(physically present)至少三年(1095天); ◎移民期间没有犯罪记录; ◎通过公民入籍考试与入籍面试。 可见,认为仅仅“过去四年期间住满三年”就能加入加拿大国籍的说法并不全面,这一条虽然非常重要,但绝非唯一条件。如果不能满足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,申请者也都面临着被公民与移民部拒绝的可能。 ●“过去四年期间住满三年”的具体演算法 “过去四年期间住满三年”的演算法一般是在决定申请入籍之际向前回溯四年,计算这四年当中在加拿大境内所居住的具体天数,总数必须不少于1095(365x3)。如果少于1095天,说明入籍申请日期还需相应顺延。 ●法官就入籍申请者居住时间的裁决标准 公民法庭就入籍申请者是否达到“过去四年期间住满三年”的要求所依据的评估方法共有三种,它们是集中生活评估法、Koo评估法和实际居留时间评估法。 集中生活评估法 在“入籍申请者长期没有居住加拿大”的事实面前,该方法将视角聚焦在“申请者的日常生活、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是否仍集中于加拿大”上。 Koo评估法 以六个因素确定入籍申请者与加拿大“紧密关联(strong connection)”的程度,从而判断“申请者在加拿大居住时是把加拿大当作‘家’还是‘短期探视之地’”。 实际居留时间评估法 该评估法被认为最少引发争议:它要求入籍申请者在提出公民申请前四年中必须满足三年(1095天)的实际居住。 采用何种评估方式办理一宗特定案件,完全是公民法官的自由。因此在客观上就会出现这种情形,即如果法官采用第一或第二种评估法,即使没有住满1095天的申请者也有可能被批准入籍,因为其裁决可以带有很大的主观性。 不过专家告诫说,对此不要抱过高的期望,“提出入籍申请前在过去的四年中住满三年”是一个“硬指标”,如没住满,最好不要去冒险。 ●“移民期间没有犯罪记录”的补充说明 关于入籍要求的“移民期间没有犯罪记录”这一条,immigrationdirect.ca网站依据《加拿大公民法》进行了补充说明。为了把这个补充说明介绍得更清楚一些,有必要先看一下加拿大法律对刑事犯罪指控(criminal charge)的分类。 《加拿大刑法典(Criminal Code of Canada)》把对刑事犯罪行为的指控分为三类,其中有两类最为重要,它们是“轻罪指控(summary charge)”和“重罪指控(indictable charge)”;就后果而言,前者如果定罪,对犯罪者的惩罚是罚款不超过五千加元或监禁不超过六个月,或罚款不超过五千加元和监禁不超过六个月。而罚款超过五千加元或监禁超过六个月,或罚款超过五千加元和监禁超过六个月,当属受“重罪指控”者被定罪的情形。 现在回过头再来看immigrationdirect.ca网站依据《加拿大公民法》对“移民期间没有犯罪记录”所做的补充说明: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成为加拿大公民: ◎受到重罪指控并被定罪; ◎目前正受重罪指控; ◎处于监禁、假释或缓刑; ◎被加拿大政府勒令离境; ◎因战争罪行(亦属重罪之列)正接受指控和调查; ◎在过去五年期间曾被褫夺加拿大公民权。” ●“必须通过公民入籍考试与入籍面试”的补充说明 immigrationdirect.ca网站也对“必须通过公民入籍考试与入籍面试”做了补充说明。加拿大国籍的申请人“必须具备有关英语或法语的足够知识”,以及“对有关加拿大公民权利与责任、历史、价值、制度和象征的理解”。immigrationdirect.ca网站还列出入籍的其他一些具体步骤,本文将在以下的内容中谈及。 ●入籍申请表格的填写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