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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住535天申请入籍获准 中国公民要重审或失资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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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2017-1-5 09:46:33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一名中国公民在2015年底申请公民获准,但被移民部以她少住535天为理由告上联邦法院,法官上月判决接受移民部上诉理由,将有关申请重新发给另一名公民法官审查,令该中国公民本来已到手的公民资格有可能失去。

法庭文件指出,中国公民黄佩萱(Pei Xuan Huang,译音)2012年3月提出公民申请,申请人在申请时并不讳言,指从2008年3月至她在2012年3月提出申请这段4年的期间,她只在加拿大居住560天,有900天的时间不在加拿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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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民法》要求住满1095天才可入籍。


公民法官虽然知道她缺少535天居住时间,但仍认为她已满足公民入籍条件,并在2015年12月31日批准其公民申请。

公民法官核准黄申请的理由包括,在黄未能在加拿大居住之前,黄已在加拿大居住将近8年的时间。

而黄的姐妹及她的父母分别自2010年及2013年以永久居民身份在加拿大居住;而黄后来与她已是加拿大公民的丈夫及女儿在海外时间,她的姐妹或姐妹夫代为管理公寓。

法官认为,黄永久居住的地点仍是加拿大,但是为了陪伴在海外工作的丈夫才无法在加拿大居住,法官因此同意黄无法住满《公民法》要求的1095天,是属于临时情况造成,而法官也相信申请人过去曾学习法语及法律,以及曾经拥有一间便利商店,均证明申请人与加拿大有联系,视加拿大为永久居住的地点所在。

移民部不同意公民法官的决定,并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要求法官审查该公民法官在决定时是否犯错。

联邦法官马蒂诺(Justice Martineau)重审决定时指出,申请人虽然在加拿大有购买公寓,且将公寓出租,在此也有报税,但这只是一些消极或是被动的指标,与《公民法》对在加拿大建立永久住所的要求仍有距离。

他指出,简单的说,申请人因为陪伴家人而不在加拿大的这段时间,更显示申请人有计划长期居住在海外,不算是临时情况。

文件指出,申请人的丈夫在2008年时失去在加拿大的工作职位,他后来在中国找到工作,于2010年时辗转到美国就业。虽然公民法官将她不在加拿大的时间,解读为临时情况,但法官马蒂诺却发现,申请人与丈夫在美国并非只是临时居住,两人更已经申请美国永久居民资格,说明申请人和其丈夫在离开加拿大后,已自愿选择在美国长时间居住,因此马蒂诺指公民法官的决定有错。

马蒂诺认为,公民法官在审查黄的公民申请时,对一些不利黄决定的事实有避重就轻的嫌疑,未予全盘考虑,因此马蒂诺接受移民部上诉,并命令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审黄的公民申请。




(来自:明报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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